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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发布2014年市级财政支持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指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6-27      来源:发改委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发展改革(经发)委(局),财政局:

    为了加快城乡一体化步伐,进一步加强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小型公益设施建设,逐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现将2014年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指南予以发布,请各地认真做好项目投标工作。

    一、补助原则

    (一)农民直接受益原则。2014年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的项目必须是对改善农民生产和生活条件作用较大的项目,项目实施应尽可能使更多的农民直接受益。

    (二)自愿民主的原则。项目建设资金以乡村集体自筹为主,财政给予适当以奖代补。凡涉及农民投资投劳的公益性项目,要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进行,严禁借建设项目之名对农民进行摊派。

    (三)注重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原则。项目应注重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突出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四)先建后补的原则。项目由项目单位建设完成后,经辖市、区发改、财政部门验收通过,予以报账拨付以奖代补资金。

    二、补助范围

    (一)农村供水工程。延伸或改造农村供水管网,提高自来水进村入户程度;开展农村水源建设,提高农田灌溉能力。

    (二)乡村道路和桥梁设施。指行政村之间的道路、结合城乡一体化建设村内道路建设、改造;农村桥梁是群众生产生活所急需的、未列入省级农桥项目库的危桥翻建。

    (三)农村绿化。指有利于改善村庄周边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的造林、绿化、种草等小型公益林、草项目,以及沿江、湖、路、河、渠、堤的防护林建设。

    (四)环境整治。指有利于改善和提升村庄环境、开展村庄环境整治的小型河道沟塘清淤、疏浚,改善水质、美化环境,以及村民活动场所公共设施配套等。

    三、补助标准

    符合以上补助范围的镇村可以投标申请项目建设。农村小型公益设施每个项目总投资40万元左右,其中市财政补助不超过20万元,其余由辖市、区财政和项目单位、镇村自筹解决。

    四、项目申报和立项

    农村小型公益设施补助资金项目申报实行立项招投标制度。各辖市、区发改和财政部门根据本指南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标准文本),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筛选、汇总后,以辖市、区发改、财政部门正式文件,于7月5日前上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限报7个项目,新北区限报4个项目,其他地区限报2个项目。

    各辖市、区发改和财政部门必须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对各地投标的项目方案进行评审和筛选,实行择优立项。项目审定后,经市发改委外网公示结束,由市发改委、财政局下达项目建设任务和补助资金。

    五、项目管理

    (一)各辖市、区发改、财政部门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合同书组织实施,年内建设完成,达到建设标准,且当年项目当年发挥效益。

    (二)资金管理。项目补助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单独核算(包括自筹资金)。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单位凭项目验收表及相关报账凭证等,向各辖市、区财政部门一次性申请领拨以奖代补资金。

    (三)项目管理。各辖市、区发改、财政部门要及时指导、督促项目的实施。对项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物资和设备,可按规定实行招标和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四)验收检查。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开展项目资金审计,建立项目档案,由各辖市、区发改、财政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市发改委、财政局将组织项目抽查。

    请各辖市、区将2013年度项目验收情况报告及所有项目验收表与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报市发改委、财政局。逾期未报的,将取消该地区本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州市财政局

    2014年6月20日

    

    附件:小型公益设施资金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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