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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 市委农工办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重点特色镇建设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1-06      来源:发改委    浏览次数:    字号:〖

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新北区发改(经发)委(局)、农工办、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进程,促进我市城镇夯实产业基础、完善服务功能、优化生态环境、提升发展品质,引领城镇特色化发展,同时进一步切实加强我市城乡一体化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农工办、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常州市重点特色镇建设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共常州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常州市财政局

                                                                                                                               2017年8月22日




常州市重点特色镇建设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镇服务功能,优化城镇生态环境,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进程,从2017年起,决定在市财政设立的城乡一体化专项中安排一定数量资金,用于重点特色镇项目建设。为规范项目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根据项目建设和财政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该专项资金由市发改委、市委农工办、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和监督使用。市发改委会同市委农工办、市财政局研究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并开展项目评审,下达年度项目建设和资金计划;市发改委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对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完整性进行严格把关,市财政负责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对项目资金预算的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查;市发改委、市委农工办、市财政局共同推进项目建设,组织开展项目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各辖市(区)发改(经发)、农工办和财政部门负责对当地报送项目及材料的汇总、审核和筛选,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建设项目主要是指重点特色镇围绕特色打造实施的以富民惠民为重点的建设项目,使用财政资金用于重点特色镇项目建设的适用于本办法。项目确定遵循公开申请、择优支持、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的原则,进行择优立项,不对各镇的建设项目奖补资金进行平衡。

二、支持原则、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支持原则:

1、规划先行。在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前提下,重点支持我市新型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所确定的方向和重点;

2、特色塑造。建设项目必须尊重和传承传统文化及地方建筑特色,与自然生态景观相协调,着力塑造城镇产业特色、空间特色、民生特色和文化特色,营造和谐的城镇特色。

3、集中使用。综合考虑小城镇建设积极性、区位优势明显、产业基础扎实、文化内涵深厚、特色风情等条件,集中支持符合引导方向的城镇建设项目。

第五条支持对象:

以市级中心镇为支持重点,兼顾镇域常住人口8万以上、镇区常住人口3万以上的重点特色镇(不含城关镇)。

重点特色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特色鲜明的产业形态。主导产业定位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有独特性,产业优势明显,产品市场占有率和产品知名度高,有支持特色产业发展的鼓励政策。产业增长势头良好且经济社会带动作用明显。

2、和谐宜居的美丽环境。城镇风貌和谐统一,能有效彰显小镇特色文化内涵。镇区新建建筑体量适宜,形式与传统建筑风貌相协调,有符合本地区的建筑文化特色。镇区沿街建筑的体量、色彩、材质、符号、细部协调统一。周边美丽乡村建设要保留乡土特色和田园风光。

3、彰显特色的传统文化。要有文化、有内涵。要注重保护历史、传统文化,提升完善小镇精神,形成小镇的文化认同。

4、便捷完善的设施服务。基础设施完善,绿化覆盖率较高,防洪、排涝、消防等各类防灾设施符合标准。公共服务设施完善、服务质量较高,教育、医疗、文化、商业等服务覆盖农村地区。

5、充满活力的体制机制。发展理念有创新,城镇发展体制机制有创新,经济发展模式有创新,规划建设管理有创新,社会管理服务有创新,镇村融合发展有创新。

第六条支持重点:

1、涉农产业平台类:主要是支持推进农业新型业态特色发展的商务商贸、生产服务、信息平台、创业孵化等综合功能的特色产业公共平台等设施建设。

2、服务平台类:主要是行政审批服务、就业保障、行政执法和应急维稳等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3、规划编制类:主要用于重点特色镇土地利用、村庄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专项规划修编以及美丽乡村的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编制。

4、乡村建设类:主要用于支持改善农村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的乡村建设项目。

5、改革试点类:推进农业人口市民化、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改革等改革试点的政府支付的成本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企业投资项目不在支持范围内。

第七条申报重点特色镇建设的项目,除须符合前款使用重点和范围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应符合经批准实施的各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2、实施主体明确,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和自我发展能力。

3、项目实施先建后补,项目须按申报指南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建设,经项目评审和第三方审计后,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金额小于项目总投资的40%,且不超过100万元。年度内已得到市级或市级以上财政补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项目申报、评审和管理

第八条项目申报:

1、申报指南:每年年初由市发改委、市委农工办和市财政局根据我市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结合重点特色镇培育推进工作,研究确定年度支持重点,联合下发项目申报指南。

2、申报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申报方式:项目实行网络申报,在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方网站(网址http://fgw.changzhou.gov.cn)进行申报。项目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提出申请,正确填报项目建设内容和相关资料。

4、管理要求:各辖市(区)发改(经发)、农工办和财政部门要按照突出重点、公平公正的原则,负责组织和指导本地区项目的申报和受理工作。市发改委、市委农工办、市财政局完成对上报项目的审核,并通过项目申报管理系统及时反馈审核意见。

第九条项目评审:

1、市发改委会同市委农工办、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专家对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将评审项目结果报常州市城乡发展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2、市发改委、市委农工办、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审定项目开展审计工作。第三方中介机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工程造价决算审计、财务决算审计或专项核查,出具审计(核)报告(意见),并同步在项目管理系统反馈最终审定信息。

四、资金管理

第十条财务管理按照《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市发改委根据第三方审计的评价结果、各辖市(区)配套资金规模、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提出资金补助方案,与市委农工办、市财政局会商,并报常州市城乡发展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有关文件和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重点特色镇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建造楼堂馆所、购置公务车辆和通讯器材以及与重点特色镇无关的其他支出。

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各辖市(区)发改(经发)、农工办、财政部门应建立绩效管理制度,做好绩效目标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跟踪及项目完成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报送市发改委、市委农工办、市财政局,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各辖市(区)发改(经发)、农工办、财政部门应当对重点特色镇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市委农工办定期或不定期对各辖市区进行抽查。

重点特色镇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过程须接受审计、纪检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各级发改、农工办、财政及其他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补助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督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给予处理、处罚和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项目申报主体务必实事求是,据实申报项目建设内容,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高估冒算、不得重复申报,立项入库项目未通过专项审计核查的,或最终核减资金超过一定比例的,取消项目补助资格。存在失信行为的,参照《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失信行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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