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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12-18      来源:发改委    浏览次数: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放管服”要求,加强和规范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加快推进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关于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地方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划是指经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同意的流域水污染防治或水环境治理规划(方案)。本办法所称重点流域是指纳入规划开展水环境综合治理的流域和海域。规划项目建设资金由地方负责筹措,积极引导社会投资参与建设,推进项目建成投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投资是指为推进规划实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专项投资可对重点流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补助。

第四条      专项投资原则上采用切块方式安排。国家发展改革委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等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下达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提出专项投资额度、建设任务、补助标准和工作要求等,省级发展改革委按照要求将年度投资计划确定的投资额度和建设任务等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并按规定时限报我委备案。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专项投资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印发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建设规划。

(二)研究制定专项投资计划工作的总体要求、投资补助标准、处罚规则,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原则和范围,组织省级发展改革委申报年度专项投资计划。

(三)确定分省(区、市)年度专项投资切块额度,下达切块投资计划。

(四)督查专项投资计划的实施与管理。开展定期调度、不定期稽察和检查,督促省级发展改革委有序推进投资计划实施和项目建设。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督促省级发展改革委予以整改和处罚。

第六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作为专项投资的组织实施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督促相关地市编制批复流域综合治理方案。

(二)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开展项目审核,加强中央投资渠道之间的衔接,避免重复安排项目。按照专项投资额度,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申请报告,并对审核结果和上报文件负责。

(三)按照要求和补助标准,将投资计划分解至符合条件的具体项目,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四)负责投资计划的整体实施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地市按照计划要求推进项目实施,多渠道筹措资金,并按要求定期开展项目调度,核实调度信息。

(五)制定监管计划,组织开展稽察和检查,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审计、稽察和检查。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督促进行整改、处理,并按规定开展处罚和调整投资计划。

第七条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是投资计划和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管责任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责任:

(一)制定日常监管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监管方式和要求,建立、管理日常监管台账。

(二)对项目建设手续、建设进度、资金到位、资金使用、建设内容和信息报送等情况开展检查,确保项目实施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同时,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稽察、检查和督查工作。

(三)派出的项目监管责任人,要及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做到开工、建设和竣工到现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问题及时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通过同级发展改革部门逐级抄报省级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      项目单位是专项投资计划申报和执行,以及项目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实施和投资计划执行承担主体责任。

(一)严格履行项目前期工作程序,落实资金渠道,并对投资行为承担责任。严格按要求提供真实的项目申报材料,签署综合信用承诺书。

(二)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和监理制,以及相关资金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报建手续,并按照批复建设内容、规模和工期组织建设。项目完工后,及时申请开展竣工验收。

(三)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及时、准确、完整报送项目建设信息;项目建设内容发生变化后,要及时向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省级发展改革委报告。

(四)自觉接受稽察、检查和督查,配合开展绩效评价。认真按照要求落实整改意见,向上级部门报送整改情况。

第二章 投资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专项投资支持的项目要列入规划储备库,支持的项目类型主要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城镇垃圾处理、河道(湖库)水环境综合治理和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治理,以及推进水环境治理的其他工程。

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专项投资规模、流域治理的总体要求和治理形势需要,对年度纳入专项投资支持范围的流域和项目类型给予适度调整。

第十条      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设立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上限,原则上专项投资安排金额不能超过补助上限,具体由项目估算投资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比例共同确定。对于建设资金实际缺口较小、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较少的项目,可按项目实际申报需求安排专项投资。

(一)投资估算标准

污水和垃圾处理类项目的投资估算标准主要按项目主体工程建设造价情况测算。河道(湖库)水环境综合治理、饮用水水源地治理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类项目的投资估算标准按与水环境治理直接相关的截污、湿地、护坡、底泥清除、生态净化、生态拦蓄等工程建设造价情况测算。

(二)投资补助比例

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补助比例总体按东中西部地区划分,分别为30%、45%和60%。其中,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深圳、大连执行30%补助比例;河北、山西、辽宁(不含大连)、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执行45%补助比例;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执行60%补助比例。

对于属于特殊流域的三峡库区及上游、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执行60%补助比例。对于其他特殊地区补助比例,执行有关特殊政策规定。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请

第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按照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投资申报工作。

项目单位要按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和综合信用承诺书。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包含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申请专项投资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项目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情况、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等,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核准批复和备案文件),以及其他材料。综合信用承诺书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按照投资计划推进项目建设,及时准确上报进度数据和信息等。

第十二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按照新开工和续建两类项目开展审核,自行确定审核材料。审核通过后,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在其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一)新开工项目(未安排过专项投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已列入相关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建设规划储备库,以及相关治理和实施方案;

2.项目已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可研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3.项目单位已建立法人责任制;

4.项目可研(核准、备案)、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评、稳评、能评等前期审批程序完备合规(相关环节审批时间早于计划安排年度2年以上的,审批单位需确认审批内容是否有效;涉及用地性质变更的要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并能在计划年度的6月底前开工;

5.项目建设资金已基本落实,资金到位率达到15%以上,对于已开工建设的项目,投资完成率不能超过50%;

6.项目需要地方政府偿还债务的,符合地方债务管理规定;

7. PPP等社会投资参与的项目,专项投资权益归属明确,开工条件成熟;

8.项目能在合理工期内完成建设,并在计划年度完成申请投资任务;

9.项目未重复申请使用其他中央专项投资;

10.污水处理、污水提标改造和再生水处理项目,以及垃圾处理和垃圾收运项目的建设规模要与实际需要匹配;

11.污水管网收集工程要具备污水收集效益;

12.污染底泥清除工程中,底泥存在严重污染情况;

13.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续建项目(已安排专项投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按照投资计划下达建设任务开展实施,已下达投资计划基本执行完毕;

2.项目尚未完工,且仍处于合理工期内;

3.项目建设资金到位率要比专项投资计划安排进度高10%以上;

4.项目补助投资尚未达到补助上限,能在计划年度完成申报投资任务;

5.项目未申请使用其他中央专项投资;

6.项目建设中已落实信息公开要求;

7.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对于审核和公示通过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在准确核实项目总投资、建设规模和投资安排情况的基础上,按照补助标准测算项目投资上限,并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情况,报送年度专项投资安排建议。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和调整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对省级发展改革委项目审核情况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省份,省级发展改革委要重新开展审核并报送年度专项投资安排建议。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可结合各地水污染物减排任务和考核情况、重点支持地区和流域、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等因素,以及各地投资需求情况,确定各省份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切块额度。

第十六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切块额度,在通过审核的项目范围内,按照标准自行确定年度计划建设内容和投资任务,并按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可合并办理。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切块下达各省份项目总体建设任务、年度专项投资总额和其他投资总额,不单独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八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根据投资补助标准、中央预算内切块额度和投资计划申请报告,确定投资计划分解方案,将建设任务、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分解下达至具体项目,优先安排前期工作扎实、实施进度良好、预期治理效果佳的项目,避免项目重复安排中央资金。省级发展改革委在确定分解方案后,要按照规定时限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分解报备。

第十九条      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投资计划。对于存在专项投资有结余、未按时开工、建设规模调减等情况和问题的项目,以及其他因处罚变更专项投资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委要进行调查、处罚,并及时按要求调整投资计划。对于拟调入投资计划的,要异地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其中,新开工项目要履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并确保项目已开工建设。

调整计划时,如下达等同建设任务调增或未发生变化,省级发展改革委应按标准调整项目,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如下达等同建设任务调减,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切块投资计划调整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视情况进行调整。

对于涉及投资计划调整的项目,要及时通过在线平台进行调整更正。

第五章 项目监管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和监理制,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专项投资,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要做到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侵占或挪用。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在分解投资计划时,要按照责任到人的原则,对每个项目明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市县区发展改革委联系人。

第二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要组织有关地方发展改革委和项目单位,依托在线平台进行按月调度,如实填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切实履行信息填报的管理督促指导责任,层层落实填报责任,加强数据审核,并对项目建设信息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预警。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不涉及保密要求的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应在其网站或政府网站公开项目实施信息。公开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总投资和建设内容等基本情况、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专项投资和其他资金到位和完成情况等。申请专项投资的项目单位,视同同意公开相关项目信息。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投资计划下达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建设内容;项目建成后要及时申请开展竣工验收。对于涉及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和范围、建设规模和内容、总投资、工艺技术和标准等变更事项的项目,要按程序报原审批、核准或备案部门重新审批、核准或备案,并将结果报送省级发展改革委。其中,涉及建设规模和内容调减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按照规定给予处罚并调整投资计划。

第二十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的稽察检查力度,采取督促自查、实地调研抽查、联合有关部门不定期检查、专项稽察等多种监管方式,深化现场稽察检查。项目单位要主动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审查和稽察,如实提供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和情况。省级发展改革委对于当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至少开展一次现场稽察检查。对于稽察检查和调度等发现的问题,要逐项督促整改,其中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

对于公众反映的有关情况,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开展检查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调查,确有问题的,要督促项目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予以公开,并报省级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发展改革委可以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专项投资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政策和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六章 处罚措施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可暂停、停止、核减、调减或收回专项投资;或在一定时期停止其资金申报资格,将项目单位列为失信单位,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

(一)违反承诺、弄虚作假、骗取和重复申请专项投资的;

(二)截留、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投资的;

(三)改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标准的或不及时报告调整情况的;

(四)前期工作不充分,未按时开工建设的;

(五)未按承诺落实资金、资金不到位的;

(六)建设进度缓慢或无法建设的;

(七)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稽察或者监督检查的;

(八)未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报告相关项目信息或录入信息不全、错误等,影响对项目情况进行调度的;

(九)未执行相关工程管理制度的;

(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有下列行为或报送的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责令当地限期整改。同时,省级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节,在一定时期暂停安排同类项目,暂停资金申报资格,或者调减其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规模。

(一)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和重复申请专项投资的;

(二)违规审批,造成项目开工和建设拖期的;

(三)督促项目执行不力,完成专项投资建设任务情况较差,以及调整投资计划的;

(四)未执行相关重要工程管理制度,日常监管问题较多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有下列行为或报送的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督促省级发展改革委开展整改,并在一定时期暂停其资金申报资格,或者调减其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规模。

(一)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和重复申请专项投资的;

(二)项目审核不严,造成重复安排专项投资或投资损失的;

(三)未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明确的投资标准、建设规模和有关要求分解下达投资计划,以及分解投资计划时没有同步录入在线平台或录入数据信息不全、错误的;

(四)督促项目执行不力,完成专项投资年度建设任务情况较差的;

(五)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计划,造成资金闲置的;

(六)所申报项目存在问题较多,投资完成情况较差,以及调整投资计划较多的;

(七)对于未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报送项目建设信息,报送信息不实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对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监管责任人和项目单位法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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