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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8-08-01      来源:发改委    浏览次数:    字号:〖

为进一步增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高办文质量,现将《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审议发布。您可在2018年8月10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处 

电话:0519—85681069 传真:85681069

电子邮箱:12428267@qq.com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8月1日

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程序和监督管理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总体投向以及项目规划储备、决策审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稽察监督、资产移交和后评价等进行全过程的项目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达到500万及以上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四)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

(五)其他用于政府投资项目的专项建设资金。

第六条 政府投资应当严格遵循科学、民主、高效、透明原则,注重公平和效益。政府投资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基础设施、社会公益服务、农业农村、交通、水利、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社会管理等公共领域的项目,原则上不直接投向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经营性领域。政府投资方向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时调整优化,建立政府投资方向定期评估调整机制。

第七条 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管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宏观调控需要,以及政府财力情况,研究提出政府投资的项目、规模和资金来源,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未落实资金来源的,不得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第八条 市发改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主管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及执行、立项审批、后评价等综合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资金计划编制及执行,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决算的评审等建设全过程中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纳入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执行情况、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按规定牵头组织项目稽查。

市国土、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环保、规划、园林、安监、文保、民防等其他项目审批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履行投资审批和监督职能。

市经信、城乡建设、交通、水利、教育、卫生、农业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履行计划、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能。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管理、监督、检查和验收。

市监察部门对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各部门进行行政监察。

第二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九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专项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分类滚动管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以及规划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条 市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根据全市发展规划和项目成熟程度,向市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入库申请。市投资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市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联合论证审查项目科学性与必要性,经审查通过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对列入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市投资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联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建立专家论证制度,组织开展项目前期研究,重点研究项目投资规模、建设标准和项目建设的紧迫性。

第十一条 市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从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中选取。市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于每年九月底前向市计划主管部门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申请,对申报项目的研究应当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申请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区域位置、投资主体、项目类别、决策方案以及必要性和可行性说明;

(二)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估算、建设周期、资金来源、年度投资计划;

(三)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四)其它应当说明的问题。

对拟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市财政部门安排资金保障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需要。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建设计划分为续建项目、新建项目、预备项目三种计划类别。

续建项目是指已开工建设,延续到本计划年度继续实施的项目。

新建项目是指可研批复之前的前期工作基本完成,建设条件具备,在本计划年度内必须落实资金等保障要素,确保开工的项目。

预备项目是指可研批复之前的前期工作基本完成,建设条件具备,在本计划年度内要积极落实资金等保障要素,争取开工的项目。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财政性资金安排应当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市计划主管部门统筹形成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初步方案,市财政部门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资金平衡方案。市计划主管部门与市财政部门结合年度财政性资金来源综合平衡后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市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及时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保障。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年度计划内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按照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财政性资金拨付应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自筹资金筹措力度,确保年度计划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投资总额或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于当年八月底前,向市计划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由市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一般依次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一)项目建议书应对建设项目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构成以及预期效益进行初步分析阐述,并提供相应的决策依据及其他申报材料。项目列入年度计划前,要完成项目建议书审批程序。

(二)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对建设项目的技术方案和经济社会效益、投资估算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按有关规定取得规划、国土等部门的许可,并明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申请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原则上必须已经列入各类年度计划。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范围,并列明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选型等。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市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和编制施工图预算。

第十七条 提交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投资概算应经市财政部门评审。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报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初步设计应当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编制,编制内容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深度和要求。

第十九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市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时,可以专门组织论证或评审。

第二十条 部分不涉及新增用地的改扩建、维修维护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简化审批程序和审批内容,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性研究报告。

应急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可以直接报批实施方案。

第二十一条 组织编制和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单位,应当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附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政府投资项目估算、概算批复核定后,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应按照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估算、概算调整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和城乡规划、土地管理、资源管理、环境保护、人民防空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建设监理制等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应推行代理建设制度,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委托等方式选定代建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项目代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批复文件的规定,执行项目的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建设工期等要求。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费应纳入项目总投资概算,并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采购,符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投资项目,贷款提供方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时,应当依法合规出具招标方案核准意见,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建设方案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在项目完工后三个月内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相关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送市财政部门或财政委托的相关部门审核批复。

政府投资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不得交付使用。

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应按照经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时交付固定资产。

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结余的政府投资资金,或者项目终止后尚未使用的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全部缴回国库。

第二十九条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公开投资计划、项目审批和实施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项目登记,将项目申报、审批和建设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存档备查和移交。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审查。

第三十二条 市计划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名称及其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上标明。

第三十四条 市审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项目监督部门建立检查成果共享机制以及联合稽察等协作机制,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活动程序、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资金安全等方面进行稽察。

第三十五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应当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工程咨询单位进行后评价。项目后评价不得委托参与同一项目前期工作或者建设实施的工程咨询单位承担。

项目后评价应当对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进行对比分析,对项目审批和建设进行全面评价,提出综合评价意见及对策建议。

对项目后评价发现的问题,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改进。

第三十六条 应当建立、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公众参与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项目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代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代建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对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代建单位、工程咨询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存在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除按照本章规定予以处理外,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虽未使用财政性资金、但以土地及资产投入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辖市、区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各地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政府投资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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