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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咨询
信件标题: 关于空置房物业优惠政策问题
信件内容: 根据[2023]351号文件(一、业主大会成立前,因业主原因未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且连续时间超过6个月及以上的普通住宅物业,业主应事先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告知并经确认后,空置期间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约定标准的70%交纳、优惠期限最长为36个月,超过优惠期限的可由双方协商确定)。而我们物业说这个文件是2023年11月发布,所以从2023年11月开始算,也就是到2024年4月才满6个月,所以物业费优惠期需从2024年5月开始算起,而2023年11月到2024年4月需要足额支付。请问,这样对吗?(备注:我查了常价规[2014]1号文件的细则,已经有这一条了,而且此文件一直也未被取缔)
留言时间: 2024-03-25
回复时间: 2024-03-27
回复内容: 您好:
关于您咨询的问题,2023年11月1日前,若业主事先向物业服企业书面告知并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空置期间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约定标准的70%交纳。依据《常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常价规〔2014〕1号)第八条: 因业主原因未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连续超过6个月及以上)的物业,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应事先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告知,并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期间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约定标准的70%交纳,优惠期限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计算最长为36个月;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优惠办法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该文件没有废止,仍有法律效力。现将该文件原件发给您,详见附件。
回复单位: 市发改委
答复满意度:
    目前满意度: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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