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咨询 |
信件标题: | 前期物业相关事宜咨询 |
信件内容: | 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我有两个问题想问:1、针对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费是否必须由开发商通过招投标方式待定,是否可以不按政府指导价而实行市场调节价?2、开发商是否可以不执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而另行和购房业主签订抬高价格的未经招标和备案的另外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请给予明确答复。谢谢 |
留言时间: | 2024-02-28 |
回复时间: | 2024-03-04 |
回复内容: | 您好: 1.根据《常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新建普通住宅物业销售前,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2.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买受人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感谢您对发展改革事业的关注。 |
回复单位: | 市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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