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留言 |
信件标题: | 物价问题 |
信件内容: | 1.物价问题是否向市发改委投诉? 2.小区物业在二次供电区域以0.59的价格是否经过职能部门核准? |
留言时间: | 2024-07-16 |
回复时间: | 2024-07-18 |
回复内容: | 您好: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工价发〔2019〕396号)规定,我省转供电主体按照以下两种收费方式中的一种收取电费:一是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变压器和线路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水电公摊等协商解决;二是按照转供电主体电压等级目录销售电价顺加不超过10%的变压器和线路损耗每月(定期)向终端用户进行预收电费,年底(定期)按照实际损耗多退少补,并予以公示。 如果转供电主体未按规定执行收取电费政策,请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感谢您对发展和改革工作的关注! |
回复单位: | 市发改委 |
主办单位: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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