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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留言
信件标题: 中央花园物业对电动汽车充电桩电费按0.78元/度收费是否合理、合法?
信件内容: 常州作为新能源之都,中央花园物业公司对电动汽车充电桩按0.78元/度收费是否合理?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常州鼓励发展新能源的政策?如果不合法,建议发改部门进行查处!
留言时间: 2024-09-03
回复时间: 2024-09-04
回复内容: 您好: 1.关于住宅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施工相关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据实自愿协商确定。2.关于住宅小区充电价格政策,根据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3〕969号),自2023年12月1日起,对居民住宅小区内设置的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的充换电设施(含公共充换电设施)用电和居民家庭住宅、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的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并执行分时电价,时段划分为:峰期7:00-11:00、13:00-22:00,谷期11:00-13:00、22:00-次日7:00。峰、谷时段电价在合表用户电价基础上,高峰时段上浮0.03元/千瓦时,低谷时段下浮 0.17元/千瓦时。采用专用变压器作为电源接电的,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向供电公司申请采用“分路计量”的方式单独装表计量,电费执行居民合表电价,并可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不具备“分路计量”条件的,可采取“定扣、定量”方式对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合表电价。   向非电网直供用户进行转供电的主体,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工作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1〕1008号),应当在进入电力市场购电或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后,按照转供电主体市场交易到户电价(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到户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或者按照转供电主体市场交易到户电价(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到户电价)顺加不超过10%的变压器和线路损耗,每月(或约定期限)向终端用户预收电费,年底进行清算和公示。   具体执行中遇有电价收费不合理需调查核实事项,请向市场监管局(12315)进行投诉。
回复单位: 市发改委

主办单位: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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