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咨询 |
信件标题: | 关于“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免缴停车费的界定 |
信件内容: | 根据发改委审批内容,鑫海大厦停车场对“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应当免缴停车费。某行政执法单位的办公场所设在鑫海大厦内,该单位的行政执法车有停放在鑫海大厦停车场的需要,据了解,主要用途为:1.行政执法车在外执行完公务后,回鑫海大厦办公场所时停放。2.该单位因内部会议需要,驾驶行政执法车前往鑫海大厦参加会议时停放。行政执法车因以上两种用途停放在鑫海大厦停车场的,是否属于贵委办理意见中对“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应当免缴停车费的情形? |
留言时间: | 2025-08-31 |
回复时间: | 2025-09-02 |
回复内容: | 根据《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22〕5号)第十六条,执行公(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行政执法车、市政服务车等,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免收停车费。 |
回复单位: | 市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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