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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常州市市级龙头企业培育示范工程项目招标指南
发布日期:2009-05-31

        2009年市级龙头企业培育示范工程项目,是为了加快发展我市现代农业,加强做大做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升我市农业产业化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项目要围绕常州现代农业发展的总体要求,结合今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工作的重点,大力培育一批有竞争优势和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外向拓展企业。

  一、项目建设内容

  市级龙头企业培育示范工程重点扶持有明显竞争优势和辐射带动作用的新增产业化经营项目,龙头企业对科技含量较高的农产品加工项目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品档次的技术改造(包括引进国内外先进设备);为实现农产品原料基地标准化、设施化、现代化建设而进行投入以及通过订单的形式收购本市原料基地农产品的项目;为扩大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农产品生产加工能力、提高市场占有率而进行的农产品质量标准化控制系统的建设、开发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培训指导农民、建设研发中心等项目;扩大市场建设规模,完善市场的服务功能,促进本市名特优农产品销售和向外推介的外向型农业项目。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企业给予一定倾斜。

  二、立项条件

  (一)投标单位为我市范围内各种经济成分和经济形式的各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

  (二)企业有一定规模。企业经工商注册登记两年以上,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主营产品有自己的品牌,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2008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成交额在2亿元以上。对产品特色明显、科技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龙头企业,在规模上可适当放宽。产品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有机食品证书或地理标志认证,以及获得省级以上名牌等知名商标品牌称号的,予以优先考虑。

  (三)效益较好。企业主营业务连续两年销售收入、利税增长在15%以上,产品转化增值能力强,有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四)资信状况良好。企业的银行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

  (五)企业产权清晰,资产结构合理。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5%。

  (六)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相关标准的要求,在我市范围内建有稳定的标准化原料生产基地,基地提供原料占企业加工量的80%以上。

  (七)辐射带动能力强。企业与农户有稳固的合同契约关系,必须对当地农民增收有明显的带动作用,订单农业实际收购量占农产品合同收购总量的比重在80%以上;通过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种植业带动农户数量达到1000户以上、养殖业100户以上,企业的发展壮大,能带动配套农户收入水平的明显提高,能吸纳本地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

  (八)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必须是本市农业发展总体规划中的重点产业或产品,或者在行业中领先的产业和品种,或者具有区域特色、能够形成具有市场竞争能力的产业。主营产品符合我市农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现代高效规模农业发展方向,并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有较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产品产销率在90%以上。

  (九)企业组织实施的项目必须是有基础、有特色、有优势、有前景的项目,必须在调整农业结构、推广应用农业科技成果、提高农业效益和农民组织化程度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总投资不低于300万元。项目实施后能促进企业的快速发展,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能力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十)企业能筹集项目所需资金,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三、项目支持方式

  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培育示范工程项目建设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财政适当补助。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分贷款贴息和定额补助两种,其中贷款贴息占70%,定额补助占30%。贷款贴息项目采取半贴息方式,即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的贷款额度和市下达的贷款贴息资金控制指标,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为今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定额补助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按市财政补助的资金1:2落实自筹资金,所建项目均为今年新建项目。对同一单位的补助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年度内已得到市级或市级以上财政补助的项目单位不得再申报项目。

  四、申报和审批

  凡符合投标单位参与竞标条件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均可以按照本指南向同级发改、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编制投标书和填制财政部统一制发的(新版)《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并附报企业工商登记复印件、与基地农户签订的农产品收购订单或基地建设协议书、2008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资料,经各辖市(区)发改局(经发局)、财政局初审后于2009年6月20日之前分别上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项目评审工作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共同进行,择优评审,不搞地区平衡。项目一经选定,即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及补助资金。

  五、监督管理

  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培育示范工程项目定额补助资金实行报账制。贷款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局按照《常州市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办理,定额补助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

  各级发改、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市级龙头企业培育示范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坚决杜绝截留、挪用和利用项目骗取资金等行为,凡违反规定的单位,一经查出,立即停止项目资金的办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对各龙头企业的经营指标和有关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奖优罚劣,并作为下年度对各辖市(区)安排控制指标的重要依据。

 

主办单位: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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