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委积极准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
发布日期:2011-01-04 |
为贯彻国家发改委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6号令),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我委积极准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目前正在进行制订常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流程、认定我市节能评估咨询单位等准备工作,今后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煤及以上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委托有资质机构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年综合能耗1000-3000吨标煤的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委托有资质机构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煤以下的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要登记备案,形成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与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一同下发。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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