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出台超标粮食处置实施细则 |
发布日期:2020-01-06 来源:农村经济处 |
为了完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强化对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监测,严格超标粮食管控,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常州市政府办公室于2019年12月20日印发《常州市超标粮食处置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对超标粮食的定义、判定依据、处置原则、处理方向、处置方法、处置费用承担、处置的监管责任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由发改(粮食)、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财政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及时协调解决超标粮食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明确了责任追究的相关制度。 《实施细则》的出台标志着我市形成了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将有利于进一步增强部门工作合力,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强化我市粮食质量监管,提升超标粮食处置能力,为有效防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保障我市粮食质量安全提供了政策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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