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长者模式
苏州出台发展总部经济和现代服务业扶持政策
发布日期:2010-05-05

         为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步伐,鼓励苏州市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进一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有机融合,苏州市近日出台了《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鼓励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据了解,这两项产业政策都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瞄准“总部经济品牌城市”
        根据《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州各县(市)、区每年新引进总部企业分别不少于3家,有条件的力争5家以上。到2015年,力争入驻苏州的国内外知名总部企业达200家以上,总部企业对地方税收增量贡献达到15%,实现总部企业数量明显增加,总部经济规模显著提高,把苏州建设成为在国内乃至全球有重要影响力的总部经济品牌城市。
        据了解,苏州市认定的总部企业,是指核心运营机构、职能机构或省级以上分支机构设在苏州市且在苏州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符合苏州市产业发展政策、本市外全资或控股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年度入库收入(不含海关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的依法经营企业。其引进企业总部的对象是国际性、全国性和大区域性的企业运营总部或分公司,以国内外大企业的管理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财务中心、投资中心和营销中心等职能性总部。本地现有企业在苏州市范围内重新变更注册地的不享受新引进政策。
        在《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后,在苏州市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分三个档次按注册资金分别给予1-3%的一次性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补助资金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增资超过3000万元的,就增量部分分类参照享受补助政策。总部企业的分类和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按本地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税的税收贡献额,前三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上一年度对本地税收贡献额1000万元以上且年环比新增税收额5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量的30%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推动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
        今年,苏州市将力争分离企业达到100家以上,2011年,分离企业新增200家左右,到2012年,全市分离企业力争达到500家左右,生产性服务业在全市服务业中的比重提高到58%左右。 
         据了解,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按其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程度,由同级财政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扶持新设立企业的发展;分离后税负如高于原税负,高出部分三年内由财政给予补助。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企业水、电、气等要素价格,享受原工业企业同等待遇;加大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企业的扶持力度,在市场准入、登记注册、资质认可等方面简化审批手续、降低相关费用、提高办事效率。
        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企业,纳税确有困难且符合减免条件的,经有权部门审批,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实行查账征收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减免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实行查账征收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可按改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算征收营业税。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从事货运、拆迁、知识产权、广告、会展等业务的服务性中介机构取得的代理业务收入,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
        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以与物业搞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费、电费、燃气费、房屋租金后作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员企业,在统计上按二、三产分开后的独立法人单位核算,集团企业统计按有关制度执行。
另外,苏州市还将鼓励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其服务业规模化、网路化、品牌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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