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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委密集出台文件 向民间资本敞开大门
发布日期:2012-06-08

  民营资本迎来了一个兴奋的周末。近日,国资委、证监会和银监会有关民营资本进入的细则密集出台。
  从4月中旬至今,短短40余天时间内,已有包括交通部、铁道部、卫生部等在内的6个部门,相继出台引导民间投资的政策文件。从投资上来说,民间资本应该在这次保增长大戏中唱主角。
  4月13日,交通运输部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的实施意见》,在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服务、新兴业务等领域提出了具体政策措施。一是在投资领域上进一步全面开放。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交通运输服务领域和交通运输新兴业务领域。二是在投资重点上进一步突出了交通运输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既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更引导民间资本全面参与到基础设施的养护、运营和管理。三是在投资服务上进一步改善民间投资环境。四是在投资管理上既放开,同时又加强监督,督促民间资本投资主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同时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
  5月18日,铁道部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参与建设铁路干线、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煤运通道和地方铁路等项目。《意见》提出探索建立铁路产业投资基金,积极支持铁路企业股改上市,创新铁路债券发行方式,鼓励保险基金投资铁路,探索利用项目融资、融资租赁、信托计划等多种融资工具;在铁路市场准入条件、财务清算办法、运输管理、项目审批、接轨许可及公益性运输负担等方面,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保护各类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要求,加大铁路经营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力度,促进民营企业及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
  5月21日,卫生部下发《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经营性质的通知》,明确指出社会资本可以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2000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城镇个体诊所、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一般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规定不再适用。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转变经营性质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5月25日,国资委发布《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规定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中引入民间投资时,应当优先引入业绩优秀、信誉良好和具有共同目标追求的民间投资主体。
  5月25日,证监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的《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作要点的通知》,支持民营企业上市和再融资、鼓励民间资本参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知》旨在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并将其纳入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和监管工作中。《通知》首先分别从股权融资、债券融资、场外市场、境外上市等八个方面布置了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的措施。
  5月26日,银监会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城商行重组,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等。《意见》明确,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与其他资本遵守同等条件,支持符合银行业行政许可规章相关规定,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良好,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强,财务状况、资产状况良好,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的民营企业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村镇银行的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并将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到15%。
  今年年初,国家发改委负责人表示,国务院各个相关部门都要确保在今年上半年出台“新36条”具体的实施细则。目前密集公布的这些举措,正是对上述要求的具体落实,其作用在于让一直“悬在半空”的“新36条”真正落地。可以预见的是,接下来会有更多类似文件相继公布。如果将当前正有条不紊行进中的温州金改一并纳入,可以看出国家对引导民间资本的重视程度前所未有。
  进一步放开投资领域,鼓励和引导民营资本进入,是我国经济体制深化改革的又一进步,是国家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变化之一。而这样的变化对政府也是一种新的挑战,需要政府对于民营投资由“监管者”尽快转变为“服务者”,千方百计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为民营资本充分迸发活力提供更为理想的环境。据金融时报、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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