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 |
发布日期:2014-03-21 |
江苏正在完善各项法规制度“向雾霾宣战”。继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正式实施后,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就《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提出,将把治霾效果纳入省、市、县三级政府负责人的年度考核评估中。为了保证应急预案的顺利推进,草案还规定一旦雾霾警报拉响,对拒不停止排污的企业,政府可对其拉电停水。 治霾效果纳入省市县三级政府负责人年度考核 治理空气污染不是一个环保部门的事。此次江苏就空气污染防治立法,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明确了各个政府部门的责任。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负责,应当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完善防治工作体制和机制;省政府应当加强与周边相关省市的协调与配合,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协作。 环保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市容、城管执法、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划、商务、园林绿化、农业、国土、气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各司其职,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草案规定,本省实行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估制度。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省、市、县(市)三级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依据。 禁止在城市主导风向上风口新扩建化工园等 就具体的治霾措施,草案中也有详细规定,比如禁止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新建、扩建可能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产业园区和工业项目,已建成的项目应当逐步搬迁或关闭。 对未按期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环保部门应当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削减各类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在规定期限内达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整改期间,环保部门暂停审批该区域内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他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 而在主城、新城范围内,不得新建排放恶臭气体的建设项目。原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化工、石化、制药、畜禽养殖、生物发酵、饲料加工等行业的排污单位,必须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标排放的,应当限产、停产或者关闭。 住宅楼内不得新改扩建排油烟的餐馆 长期以来,油烟也是困扰市民的一大问题。在很多社区或是繁华地带,你还会发现很多小吃店都是开在居民楼的一楼,楼上的住户常年无法开窗。为此,草案要求,城市政府应当合理规划餐饮业布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内,不得设在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对于既成事实的餐馆,草案也有所考虑,待其经营许可到期后,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督、公安消防等管理部门不再核发相关证照,经营者应当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向空气排污要凭“证”,否则最高罚50万 今年,我省相关部门正在酝酿像太湖排污权有偿交易一样,对大气排法也实施许可证管理。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 我省拟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 重污染天拒不停止排污的企业可拉电停水 截至本月底,我省各市、县政府都将根据省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细化本地方案。此次立法也给地方政府实施预案提供了法律支撑。草案规定,设区的市、县(市)政府应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 若有关排污单位拒不执行当地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政府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水等方式,依法强制停产、限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或露天烧烤的应对措施的,由城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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