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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次启动碳强度考核
发布日期:2014-08-22

   2012年1月,国务院下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确定了2015年碳强度比2010年下降17%的目标,并将这一目标分解到各个省级政府。
   不久前,发改委在印发《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时表示,为确保实现“十二五”碳强度降低目标,将把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简称“碳强度”)降低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区(行业)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同时,发改委要求,由于是首次考核,各省级人民政府应于9月15日前向发改委上报碳强度减排的自评估报告和数据核查表。根据《办法》,考核工作采用年度考核评估和期末考核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考核评估期的每年下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评估期结束后的第二年下半年开展期末考核。发改委指出,考核主要包括四个步骤。首先是地方自我评估,每年7月底之前将评估报告报给国务院,并抄送给发改委;其次是初步审核,发改委会同统计局、能源局、林业局组成考核评估工作组,对各地提交的自评估报告和相关数据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第三为现场评价考核,考核评估工作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集中核查和重点抽查,划定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估报告,并反馈意见;最后是考核结果审定与公布,发改委在每年10月底前将综合考核评估报告上报国务院,经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告。根据《办法》,经国务院审定后的考核评估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如果考核不合格,地方政府要在考核评估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国务院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发展改革委。分析指,《办法》再加上之前发布的节能减排考核体系,中国已经初步形成两大约束性的生态文明建设的考核体系,应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不过,相比节能减排体系,碳强度考核体系还未形成强有力的对地方政府的约束机制,比如根据新《环保法》,地方政府假如未完成减排任务,环保部可以对其实施区域限批。碳强度考核办法也应考虑探索类似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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