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明确前置审批及中介服务清理原则 |
发布日期:2015-01-05 |
国务院办公厅12月29日发布《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通知》提及有关部门清理本系统正在实施的前置审批及中介服务时指出,除特殊需要并具有法律法规依据外,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不得指定中介机构。《通知》就清理原则指出,一是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条件。二是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三是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除确有必要外,都要通过修改法律法规,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四是核准机关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解决的事项或者能够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五是除特殊需要并具有法律法规依据外,有关部门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不得指定中介机构。《通知》提强调,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原则,分别清理本系统正在实施的前置审批及中介服务(包括名称、依据、内容、流程、时限等),提出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的意见,对确需保留在项目开工前完成的审批事项及中介服务(包括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指定中介机构)作出说明,于2014年底前报送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对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前置手续,由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确认后于2014年底前公布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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