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确定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范围及时间表 |
发布日期:2015-02-09 |
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4日发布《关于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通知》确定了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范围及时间表。综合考虑申报地区的工作基础和试点工作方案,兼顾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和不同层级城市(镇),确定在江苏、安徽两省和宁波等62个城市(镇)开展试点。试点时间从2014年底前开始试点,并根据情况不断完善方案,到2017年各试点任务取得阶段性成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2018—2020年,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 《通知》要求,(一)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按照户籍制度改革要求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出台具体可操作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建立健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类,明确成本承担主体和支出责任。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合理确定各级政府在教育、基本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的事权,建立健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分担机制。 (二)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城镇化投融资机制。把地方政府债务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编制公开透明的城市政府资产负债表,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制度,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债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融资规划,针对不同项目性质设计差别化融资模式与偿债机制。理顺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放宽准入,完善监管,制定企业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进入特许经营领域的办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公用设施投资运营。 (三)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 (四)探索建立行政管理创新和行政成本降低的新型管理模式。 (五)综合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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