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监管细则能否筑牢行业防风险大坝 |
发布日期:2015-12-29 |
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记者 李延霞、吴雨、刘铮)备受期待中,P2P行业监管终于取得进展。28日公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网贷行业的具体监管部门,划定了12条“红线”,结束了行业长期缺乏监管规则的状态。 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能否跟上?“3万元以下”的惩罚力度是否足够?12条“红线”能否有效防范P2P行业风险?这些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不设注册门槛 十二条“红线”圈定范围 是否对P2P行业设立准入门槛,一直是业内关心的问题。办法明确,网贷业务的监管重点在于业务基本规则的制定完善,而非机构和业务的准入审批。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表示,不设准入门槛,实施备案制度,并不意味着放松对行业的监管。考虑行业处于探索创新阶段,业务模式有待观察,采用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对合法的网贷业务和创新活动给予保护。 此次办法明确了网贷机构不能从事的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将此前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等4条红线扩展为12条,增加了不能拆分融资项目的期限、不能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不能发售银行理财、基金等。 “拓展‘红线’完全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也基于当下问题P2P所具有的风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表示,在当前大幅压缩行政审批、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采取“负面清单”符合当下发展趋势。 网利宝CEO赵润龙认为,实行负面清单制将有效降低平台违规运营的空间,给优质平台提供一个更加健康的竞争环境,给用户提供一个更加安全的投资环境。 明确监管主体 地方金融办责任重大 长期以来,P2P行业监管主体不明,责任不清,监管真空为不少网贷机构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从已暴露的多起问题事件看,几乎都存在逾越监管红线的行为。 办法明确由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承担辖内网贷机构的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等。 对此,曾刚表示,网络借贷机构规模相对较小,业务较为简单,地方金融办也有监管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相关经验,而且容易协调公检法等部门,形成监管合力。 网络借贷这个新兴业态,对地方政府是全新的领域,对其监管肯定要有个完善的过程。据了解,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将根据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分类评估管理,将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促进网贷机构规范整改,约束其经营行为。 除了监管红线、监管主体外,办法还对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完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等进行具体要求。“如果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资金能够有银行来存管,可以较好保证出借人的资金安全,也有利于P2P平台回归撮合业务的本源。”杨东表示。 防风险大坝筑起 如何更加牢固? 拍拍贷CEO张俊表示,随着监管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和随后的发布实施,网络借贷行业将走上规范发展之路,规范化发展、合规的优势平台将得到进一步发展,同时大量制度套利者、无风控能力的平台将退出市场。 但一系列监管要求是否落实到位却引发不少人的担忧。“各地金融地方部门的监管水平高低不一,人员配置能力也有所不同。对于细则的执行情况可能会出现较大差异,未来的管理效果还需要进一步观察。”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说。 专家表示,在国家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一些地方和部门确实面临事中事后监管能力不足。如何从观念、体制机制上保障监管的有效性,是监管部门必须考虑的问题。 有人提出,对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3万元以下罚款等惩罚,力度是不是偏弱?曾刚表示,这个处罚力度是根据网贷平台的信息中介性质来判定的,主要约束其信息披露是否合规等责任。“如果有重大违法行为,必定会有力度更重的法律条款加以处罚。” 赵润龙认为,办法要求对客户资金进行存管,但目前针对P2P行业的资金存管业务尚不成熟,必须快速完善,方能满足行业高速发展的需求。 杨东表示,P2P是通过网络跨区域经营,一旦出现风险不会局限在一个地方。因此需要有更有力的统筹机构。“今后要大力建立中央数据库,将全国网贷信息统一纳入,并进一步发挥网贷协会的自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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