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溧阳市于近日出台了《溧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
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主要包括: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用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及保养费用;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绿化养护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法定税费;合理利润等。
《办法》规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代办经营支出成本后,按30%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70%纳入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所有,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代办经营支出成本后的剩余部分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基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等设备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纳入代收代交费用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帐,合理、公开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和约定方式向业主合理分摊。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及收费办法另行制定发布。
《办法》明确,住宅房屋的电梯运行维护费、车辆停放服务费和装修垃圾清运费三项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或使用人单独收取。其中住宅房屋装修产生垃圾,装修垃圾清运费收费标准为为: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下的,按200元/户收取;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按250元/户收取。
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应不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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