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13年本)的通知》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紧紧围绕“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的改革目标,修订颁布了《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6月14日开始实施。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核准制的本质要求。简化了项目申请报告的报送内容和项目核准机关的审查内容,主要是审查项目的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外部性”条件,了解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内部性”条件,将企业投资自主权“还权到位”。
《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审批行为。突出强调项目核准机关仅对项目的“外部性条件”进行审查,明确规定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核准审查条件,不得拖延办理时限,并要求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核准管理在线运行系统,以加强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核准工作效率。
《办法》着重强化了对投资活动的纵横联动协同监管。对于未按规定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审查意见的项目,各级项目核准机关不得予以核准。对于未按规定履行核准手续或者未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对违规开工建设的项目要限期整改或者责令停止建设,并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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