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加强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建设,加强统筹协调,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健全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标准的监管规则,实现金融风险监管全覆盖。在我国经济发展面临较大下行压力的背景下,金融运行不确定性因素增多,金融风险防范工作必须加强。
相关研究表明,经济增长对金融稳定具有显著的正向促进作用,且这种影响随着时间的推移呈现出很强的稳定性,只要能够在保持物价稳定的同时实现经济的平稳较快增长,确保宏观经济增速不发生剧烈波动,就可以有效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反之,在宏观经济增长下行、通货紧缩时,金融体系的波动和风险就会加大。因此,防范金融风险、防止系统性风险爆发,是当前我国经济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那么,要想在经济下行的环境下防止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就必须强化宏观审慎监管。
与微观审慎监管瞄准单个金融机构和单个金融部门的稳定不同,宏观审慎监管的目标是实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防止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的爆发。当前,我国建立在分业监管基础之上的金融监管体系已经不太适应宏观审慎监管的要求。
目前,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租赁、基金等各类金融业务高度融合,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突破了原有的分业经营约束,融资租赁、担保、第三方支付和理财、保理等各类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的发展让金融业务的分类更加模糊。面对金融体系在混业经营上快速发展的现实,建立在原有分业监管基础上的监管机构仍然各管一摊、各负其责,对于引致宏观系统性风险的重大事件缺乏监管上的统一协调和一致应对。
与此同时,建立在分业监管基础上的金融体系缺乏信息共享机制,难以形成统一的宏观审慎监测预警体系。在分业监管下,各个监管部门从各自部门视角出发确定不同的监管标准,监管套利现象普遍,导致建立在监管套利基础上的资金流动无效,徒增社会融资成本,带来很强的系统性风险隐患。
另外,建立在分业监管基础之上的金融体系难以应对金融对外开放带来的冲击。我国金融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在促进资本流动的同时,也会面临投机性货币冲击、热钱干扰、国际金融风险传染等不良影响。这些不良影响可以通过各类金融业务和各个金融市场加以传播,如果不能形成统一监测体系和快捷、统一的应对措施,就很难应对外来冲击的系统性风险爆发。
因此,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系统性风险隐患增加,构建统一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势在必行。而在宏观审慎监管的“筐”中,有很多政策工具可以选择。
首先,要构建统一的宏观审慎监管组织框架。将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统一起来,目前,分业监管机构已经确立了比较完善的微观审慎监管框架,要将宏观审慎监管植入其中,必须有统一的监管组织框架。
其次,要构建统一的宏观审慎监测指标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构建预警系统。要做到及时、动态监测系统性风险状况,高度关注重大系统性风险事件,确定系统性风险监测重点并动态调整,这是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基础和保障。
第三,要构建统一的、针对各金融模块的宏观审慎监管原则和标准,开发一致性的宏观审慎监管工具。防止监管套利,不留监管死角。提高宏观审慎监管的有效性和科学性,不断提高我国宏观审慎监管的质量和水平,守住不发生金融危机的底线。(作者系南开大学国家经济战略研究院副院长 戴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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