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发改(经发)委(局):
现将《常州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4月19日
常州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策部署,全力推进我市产业提档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在我市有重点、有步骤地建设一批市级工程研究中心;为规范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管理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级工程研究中心是以国家和行业利益为出发点,由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围绕强化国家、省重点工程和项目的支撑,以及强化工程化研究和系统集成,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研究开发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
第三条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我市产业发展的需求,搭建公共技术研发服务平台,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的关键共性技术和设备,开展产业技术标准的研究;
(二)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展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研究和系统集成,为规模生产提供成套的工程化技术、装备和产品;
(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以及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四)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
(六)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开放式配置科技资源。
第四条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坚持统筹规划,重点突出,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常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并发布常州市工程研究中心有关政策文件,指导、组织工程研究中心的审核、评估等工作;各辖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初审、推荐以及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创建
第六条申请建设常州市工程研究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研发方向符合常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和产业政策,有明确的建设目标和任务;
(二)在相关技术领域有坚实的应用研究及开发性研究工作基础和特色,有相关学科及工程化技术的支撑配套,在省内同行中具有学术和技术开发优势;
(三)有较强从事科研成果转化的业绩和一批具有产业化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并能为一个或多个产业所应用;
(四)具有创新机制和产学研合作关系;
(五)已有进行科研成果工程化、产业化所必要的装备和基础设施,并能够为项目的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配套保障;
(六)有精干的、具有较强市场意识和成果转化意识的管理班子和技术带头人,中心负责人(主任、副主任)具有理工类正高职称或工程类(含工程管理类)博士学位,中心领导配备要体现研发及产业化背景的合理搭配;在相关领域有一支结构合理、工程化素质较高的技术队伍,同时具有符合该领域发展要求的运行机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
(七)具有培养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的能力和提供技术培训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工程研究中心的审批程序:
申请常州市工程研究中心的单位应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自身的优势,提出申请报告,经所属辖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市工程研究中心进行评审和确认。
第三章运行
第八条辖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的运行监督管理工作,对工程研究中心运行进行跟踪服务,帮助协调解决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每年年底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市级工程研究中心运行报告。
第九条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适时组织开展市级工程研究中心运行评价工作,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反馈给相关辖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和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市级工程研究中心进行必要调整。
第十条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创建单位发生变更、破产或重组、工程研究方向发生重大变化等重大调整的,应及时报告辖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辖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将相关信息转报市发展改革委确认。
第十一条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存在有重大调整未及时上报、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市发展改革委将视情节轻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或撤销命名处理,并将其列入社会法人失信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政策
第十二条申报创建国家、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的,原则上应先创建市级工程研究中心。
第十三条市发展改革委鼓励支持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单位申报国家和省预算内资金项目以及创新平台项目。
第十四条各辖市区将市级工程研究中心作为推动本地区、本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抓手,结合其建设运行需求,在资金、科研、人才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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