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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常州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5-30      来源:发改委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发改(经发)委(局):

现将《常州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南(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4月19日

 

 

常州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南(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策部署,全力推进我市产业提档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采取企业主导、院校协作、多元投资、军民融合、成果分享的新模式,推动常州市产业创新中心创建工作,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支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常州市产业创新中心是以我市龙头企业、省级(含)以上创新平台为主导、联合行业上下游创新资源构建高效协同创新网络的重要载体;是在特定战略性领域颠覆性技术创新、先进适用产业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系统性技术解决方案研发供给、高成长型科技企业投资孵化的重要平台;是推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发展、集聚发展、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常州市产业创新中心以法人实体形式运行,治理结构清晰,运行体制灵活有效。

第四条常州市产业创新中心的创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成熟一家、推进一家”的方式,统筹规划,有序推进。

第五条常州市产业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和政策链深度融合,打造“政产学研资”紧密合作的创新生态;

(二)深化与国内外创新主体合作,联合国家和地方创新平台,构建长期稳定的协同创新网络;

(三)开展实验室技术熟化、产业前沿技术研发和竞争前商品试制,创制产业技术标准,推动产业技术变革;

(四)开展知识产权集中运营,整合利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的专利技术,综合集成为系统解决方案,建立知识产权共享机制;

(五)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移转化,扩散新技术、新模式,培育新业态、新产业,促进区域产业集群发展、创新发展;

(六)深化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先行先试成果转化、人才激励、科技金融等改革举措;

(七)开展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推动军民融合产业前沿技术、共性技术联合攻关,促进科技成果双向转移转化。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常州市产业创新中心认定和指导等相关工作;各辖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产业创新中心初审推荐以及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创建

第七条常州市产业创新中心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创新优势和较大的影响力,具备充分利用和整合行业创新资源的能力,能够为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和条件保障;

(二)已在我市注册,注册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拥有省级及以上技术创新平台、先进的基础设施、科研设备和必要的人才,能够提供较完善的技术创新条件,具有较坚实的技术创新支撑能力;

(四)牵头组建的龙头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研发经费支出额与产品销售收入之比不低于3%;

(五)具有较好产学研合作基础和较强的技术扩散、辐射与转移能力以及丰富的成果转化经验。

第八条创建常州市产业创新中心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目标定位明确,技术成果和创新服务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阶段发展目标可实现、可测度、可考核;

(二)基础条件良好,具有高水平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拥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

(三)规模优势突出,组建资金、人才规模、设施投入等显著高于行业内现有的省级技术创新平台;

(四)组织体系清晰,具备技术研发与产品开发、成果转化与商业化、创业投资与孵化、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等基本功能;

(五)运行机制健全,具备符合行业创新特点的人才激励机制、成果共享机制、协同创新机制等。

第九条市发展改革委结合有关规划、计划组织实施需要,研究提出产业创新中心布局领域和方向;辖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产业创新中心布局领域和方向,择优推荐牵头单位及其市级产业创新中心组建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对组建方案进行审核和确认。

第三章运行

第十条辖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市产业创新中心的运行监督管理工作,对其进行跟踪服务,帮助协调解决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每年年底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产业创新中心运行情况。

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适时组织开展常州市产业创新中心运行评价工作,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反馈给产业创新中心及相关辖市区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二条常州市产业创新中心发生更名、牵头单位变更、破产或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工商变更等相关手续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由辖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确认。

第十三条常州市产业创新中心存在重大调整未及时上报、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核实,市发展改革委将视情节轻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或撤销命名处理,并将其列入社会法人失信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政策

第十四条申报创建国家、省级产业创新中心的,原则上应先创建常州市产业创新中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产业创新中心,给予一定的支持。

第十五条市发展改革委鼓励支持常州市产业创新中心及其牵头单位优先申报国家和省预算内资金项目以及创新载体;支持产业创新中心及其牵头单位承担国家和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第十六条各辖市区将产业创新中心作为推动本地区、本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抓手,结合其建设运行需求,在资金、土地、科研、人才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工作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常州市产业创新中心组建方案编制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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