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同意,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中国残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有关负责人。
一、出台《总体方案》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李克强总理提出“要让残疾人的生活更加殷实、更有尊严”。残疾人就业事关残疾人的生存权、发展权,作为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自1995年全面实施以来,在提高全社会保障残疾人就业的责任意识、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筹集资金改善残疾人生活和发展条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和相关残疾人就业政策的协同作用下,残疾人就业形势稳中向好。2016~2018年,我国连续三年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超过30万,按比例就业残疾人数量累计增幅超过20%。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近年来,残保金制度和残疾人就业中出现了用人单位一方面反映负担重,另一方面宁愿交钱也不招工;一方面残疾人反映就业难,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反映招聘残疾人难等问题,需要发挥好残保金在内的多种政策作用,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
按照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作专班,赴多个省份开展深入调研,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反复听取各方面意见、论证政策效果和影响。在充分吸收采纳残疾人、专家、企业、地方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总体方案》。
二、制定《总体方案》的总体思路和原则是什么?
答:《总体方案》按照稳定制度框架、优化征收结构、规范资金使用、健全激励约束的思路,以完善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制度为切入点,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和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积极拓展残疾人多元就业渠道,千方百计促进残疾人就业,推动残疾人更好融入社会,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制定《总体方案》过程中,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统筹兼顾。系统优化残保金征收结构,既稳定制度框架,又积极回应企业等用人单位诉求,通过“有效的征”促进用人单位增加残疾人就业岗位,逐步形成严格落实制度、有力促进就业的良性循环。二是坚持以人为本。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进一步用好用足残保金,完善精准奖补政策,通过“有效的用”,提升残疾人就业能力,推动残疾人实现更加稳定、更有质量的就业。三是坚持多措并举。以完善残保金制度为抓手,同步健全残疾人就业保护、就业支持、就业服务,充分调动残疾人就业创业积极性,发挥多元主体合力,更好保障残疾人就业。
三、《总体方案》对残保金征收政策做了哪些完善?
答:《总体方案》抓住残保金征收政策这个“牛鼻子”,不再单纯关注征收水平的高低,而是着眼于从制度层面激发企业招聘残疾人的积极性,鼓励企业多招工、少交钱。主要完善了四方面内容:
一是实行分档征收。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二是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三是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四是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
需要说明的是,实行分档征收体现了激励约束并重的原则,有利于激发用人单位积极性,引导其将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提高至1%以上;允许用人单位以更加灵活的方式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更加符合用人单位实际用工需求,也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
四、残保金制度的完善对残疾人就业有何影响?
答:为更好保障残疾人就业,《总体方案》在完善残保金征收政策的同时,着力对残保金的使用和监督进行优化完善。
在使用方面,明确残保金优先用于保障残疾人就业,要求加大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激励力度,支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提升残疾人职业培训质量。更为重要的是,要求各地根据保障残疾人就业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相关支出,残疾人事业相关支出不与残保金实际收入直接挂钩,由财政予以保障,不得以收定支。因此,完善残保金制度不会影响公共财政对残疾人事业的资金支持力度。
在监督方面,要求省、市、县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开残保金收入和残疾人事业支出情况、支持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失信行为记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上述措施,增强残保金征收、使用透明度,约束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增进社会各方面对残疾人就业的理解与支持。
五、《总体方案》在促进残疾人就业方面还有哪些亮点?
答:《总体方案》针对残疾人就业的难点、堵点,提出了七项具体措施,推动构建涵盖“人力开发—就业指导—供需对接—就业维护”全链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
一是全面摸排残疾人就业需求信息,指导城乡社区服务机构实时跟踪残疾人信息,精准掌握辖区内残疾人就业需求,配合做好就业对接。这将夯实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基础。
二是做好残疾人人力资源开发,引入专业化组织和市场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康复训练、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心理测评、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岗位支持等全链条、个性化服务。这将更好满足残疾人就业实际需求,进一步提升残疾人就业能力。
三是推动用人单位设置残疾人就业岗位,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主动向用人单位介绍安排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提供岗位改造咨询,支持用人单位进行岗位改造。这将充分发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带头作用,同时充分调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
四是支持就业服务平台发展,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残疾人就业供需对接方面的作用,对推荐残疾人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按人数给予奖励。这将有利于破解残疾人就业供需对接难题,充分调动各类就业服务平台积极性,发挥中介机构力量促进残疾人就业。
五是推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省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残疾人就业及残保金信息共享机制;在保护残疾人隐私的前提下,向有关机构开放与就业相关的残疾人信息数据;推进残疾人求职信息全省互联互通,并逐步实现全国信息共享。这将有利于解决数据互通难题,为相关部门和机构促进残疾人就业提供更全面、更有力的数据支撑。
六是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保障机制,鼓励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就业服务机构签订三方协议,大力推广雇主责任险、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这将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更好保障,有利于消除残疾人和用人单位的安全顾虑。
七是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跟踪反馈机制,持续跟进了解残疾人就业情况,对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用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建立就业辅导员制度,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这将有利于提高残疾人就业的稳定性和就业质量。
六、如何抓好《总体方案》的落实?
答:《总体方案》明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创造条件帮助用人单位增加残疾人就业,更有效发挥残保金制度作用,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更好环境和更多支持;要及时协调解决残疾人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总结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具备条件的要适时推广;要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宣传和典型示范,引导社会各方面正确认识残保金的积极作用,号召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共同营造残疾人就业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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